[新聞]散布他人私德 是事實也觸法

無關公眾利益就罰

《刑法》第三一○條第二項規定,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為真實的話,不罰。

但若只涉私德或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一樣會有法律責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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很好...==+
對於放話和八卦文化是很好的反制~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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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rscot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